周传豹律师-----律师,法律硕士,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企法税”顾问中心创始人,曾在美国OCU大学法学院研修,具有证券和从业资格,天津律协金融业务会、劳动法业务会。周律师执业16年,以踏实勤勉、思维缜密的办案风格,以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携律师团队主要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
诉讼准予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或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关于离婚调解协议
法院判定离婚之前必定要经过离婚调解程序
离婚调解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
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诉讼外调解和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离婚协议是离婚调解不成,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之后法院判决两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签订的协议,具体如下:
参照《婚姻法》*31条,《婚姻登记条例》*11条*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11条*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判决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二、一审判决离婚后15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结婚。需等15日后,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可以再结婚。
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双方经济收入、身体状况(有无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生育能力(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考虑)以及思想道德方面;(二)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者子女随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三)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条件;(四)子女年龄满八周岁以上的,其个人意见将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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